1、加班费支付不足
该类违规主要发生在05年1月3日和5月4日以及10月4-5号的加班费用上,很多工厂忽略了1月3日是1月1日所在星期六的顺延以及5月4日是5月1日所在星期天的顺延和10月4-5日是1-2日所在星期六日的顺延
(依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颁布日期】1999-9-18>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而按正常工资支付了该日的上班。
2、没支付工人停工待料工资
该类违规主要是发生在春节工厂放假期间,很多工厂在春节放了7-15天(或更长)的假,但没有支付该段时间的停工待料工资(依照《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是工人自己请假,不支付工资不属于违规。
3、计件工资没按新算法支付
该类违规主要发生在计件工厂中,05年以前的要求是:将工人月工作总时间按最低法定时薪得出工资总额,将计件总工资和上述数目比较,如果计件工资比按法定最低时薪计算的总额高,则符合要求。今年的新算法是:在计件的基础上,按加班时数计算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举例说明如下:
05年以前的标准:
预设条件:当地最低工资为450元,计算月份为04年12月份,工人A在该月上班总时间为200小时,其中184小时为正班工时,8小时为工作日(即周一至周五)晚上加班工时,8小时为周末加班工时,工人A该月计件工资为800元。
算法:按法定最低工资算出总额为570=184×2.69+8×1.5×2.69+8×2×2.69<800(该月计件工资)。按老标准,该名工人所得的薪资符合要求。
05年的标准:
算法:应发工资=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总工时)×50%×平时加班工时+(计件工资/总工时)×100%×周末加班工时。新标准得出该名工人应发工资为848=800+(800/200)×50%×8+(800/200)×100%×8。如果工厂没有按新的算法支付工资,则为加班工资没有依法给足。
另外,如果(计件工资/总工时)小于当地法定最低时薪,则按最低工资补足。如将上述工人的计件改为400元,则按570元(184×2.69+8×1.5×2.69+8×2×2.69)支付工人。
4、工人提前或推迟半小时以上打卡,但工厂未支付工资
这也是导致橙灯的又一易感点,例如,某工厂规定早上8:00上班,中午12:00下班,如果某个工人在7:10打了上班卡或在12:40才打下班卡,那工厂需要支付提前/推迟半小时工资予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