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小,归楞及流入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八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淡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1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1I级(含水量IIJ级)以上的作业。
第三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铝、汞、苯、镉等作业物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III、IV级的作业。
第四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l、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作合物,苯、铵、砷、氰化物、~‘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 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信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 大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1ll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冈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五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 第四条中第1、5项作业;
2、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