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核心劳工标准
(一) 童工。公司不应使用或者支持使用童工,应与其他人员或利益团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儿童和应受当地义务教育的青少年的教育,不得将其置于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下。
(二) 强迫性劳动。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
(三) 自由权。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四) 歧视。公司不得因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或政治归属等而对员工在聘用、报酬、训练、升职、退休等方面有歧视行为;公司不能允许强迫性、
虐待性或剥削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五) 惩戒性措施。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
二、 工时与工资
(一) 工时。公司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经常要求员工一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且每7天至少应有一天休假;除在短期业务需要等特殊情况下,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应保证加班能获
得额外津贴。
(二) 工资。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应低于法律或行业的最低标准,并且必须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并以员工方便的形式如现金或支票支付。
三、 健康与安全
公司应具备避免各种工业与特定危害的知识,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四、 管理系统
公司高层应根据本标准制定符合社会责任与劳工条件的公司政策,并定期审核;委派专职的资深管理代表具体负责,同时让非管理阶层自选一名代表与其沟通;建立适当的程序,证明所选择
的供应商与分包商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社会责任标准对我国的影响社会责任标准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劳工标准之争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从短期看
是弊大于利,从长期看是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