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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企业业务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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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6-01  浏览次数:412
核心提示:第一章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增值税的退税,是指出口销售环节免税,对出口货物所含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


第一章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增值税的退税,是指出口销售环节免税,对出口货物所含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1
、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作价加工收回货物退税依据的确定。
按规定,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要附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两种方式下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可以直接从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认定 ,不需经过另外的计算,即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为退税计算依据。
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或=出口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2
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退税依据的确定。
1)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 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其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含增值税)÷1+征收率)
应退税额=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退税率
上述公式中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只能是实际成交的货物进价,不包括运费和手续费,如普通发票注明有这部分费用,必须予以剔除。征 收率按6%4%计算。(2005 41日起停止执行)
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其提供的发票为主管征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计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 金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除农产品为5%外,上述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均为6%
3
委托加工货物计税依据的确定。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其计算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出口货物退税计税依据=原、辅材料金额+工缴费
公式中的"原、辅材料金额"是指外贸企业购入原、辅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的进项金额,"工缴费"是受托企业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用收款收据、普通发票的一律无效。
应退税额=原、辅材料金额×适用的退税率+工缴费×复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 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属复合计税办法的,按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
1
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比例税率
2
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
3
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的征收方法:
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比例税率+出口数量×定额税率
外贸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应税消费品出口,其应退消费税也按上述公式计算。
三、外贸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税规定
(一) 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
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按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开 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外贸企业用),报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同意,主管征税机关对销售料件应 交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应退税额中扣回。对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实征的增值税,凭 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减少进口料件的应扣退税额。
应退增值税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额
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机关作为抵扣凭证,并计算当期进项税额,而应 交主管退税机关作为计算应退税的依据。
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外贸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进料加工业务,主管征税机关对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 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二)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收回出口货物,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 复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增值税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二章退税单证要求

一、退税单证基本要求
退税单证是申报出口退税的法定凭证,退税单证的开具及配单是否正确、规范,直接关系到申报出口退税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也 直接关系到退税机关退税审核审批的顺利进行,因此,企业在办理退税申报中要对照基本规定、核单要求认真、仔细、规范操作。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必须清晰规范,购货单位栏 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必须逐一填写准确、齐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密码区应保持清洁,增 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与密码内对应号码必须一致,且申报退税时要求到征收部门认证通过。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必须填写规范的中文名称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应尽量填写,如规格型号过多,不能一一填写,应在规格型号中填"详见清单"字样,数量栏中应填写" 一批"等,并附当地国税局认可的《销货清单》,明细内容在《销货清单》中一一列明。计量单位栏中如以""等不能确切反映货物数 量的单位来计量的,应写明以几样或几件套组成。填开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和"价税合计( 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十万元版必须顶格填开。销货单位栏内,除填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章,不得漏填开票人姓名。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申报用于出口退税专用的核销单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的。在出口单位及单位代码栏中必须填写全 名。在货物名称、数量、币种总价必须与对应的报关单相符,"报关单编号"栏应填写海关报关单位编号全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 专用联应盖有外管局出口收汇核销章、海关骑缝验讫章、出口单位公章。

3、出口销售发票。本省出口企业应使用由浙江省国税局统一监制的《浙江省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或出口企业具名出口销售发票。申 报退税时应提供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开具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内容应与对应的报关单及进货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 税票相符。在出口销售发票上应如实填写记帐凭证号、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并加盖企业由中、外文组成的企业章和法人印章。

4、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证明联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准确、完 整、清晰填写,不得涂改。自行出口货物的外贸公司,发货单位与经营单位应一致;代理出口的,发货单位应与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相符 。出口报关单必须有申报、出口、签发日期,除专门列出外应以出口日期为准。批准文号栏中填写的收汇核销单号应与《出口收汇核销单 》编号相符。特别应注意的是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计量单位栏目中应填全写明,并与进项凭证中所列内容一致,如不 一致的,应填上相符的内容,总价栏处应以离岸价(FOB)为准。如币制不是以美元反映的应换算成美元价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 盖有海关验讫章。

5、专用税票。专用税票的填写必须按"缴款书"各栏目的内容和要求填写清楚,特别是购货企业的单位全称、税务登记号、海关代码必 须准确无误。专用税票有关栏目必须按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填写,必须一致。其中:缴款单位名称、销货发票号码、货物名称、 课税数量、计税金额、征收率、实缴税额、金额合计等栏目不得填写错误,否则为废票,应重新填票。在一张专用税票内,当所填货物的 名称、单位、单价、法定税率(额)、征收率等任何一项有不同的,都不得合并填写,必须分开填列为多目;对一张专用税票,在"销货发票号码"栏,最多只能填 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并且所填号码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号码一致。同一份专用税票上,填写货物内容最多不得超过3条记录。 每张专用税票必须盖有缴款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不能盖发票专用章)、经办人章、国税局征税专用章及银行转讫或现金收讫章。外贸 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小规模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除外),其货物的加工费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 额征税,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财税字〔19968号)

 
关键词: 企业定制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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