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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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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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QEHS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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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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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事故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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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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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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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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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故对发生的事故(含未遂事故)尽可能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及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纠正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发生的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含未遂事故)。
3.职责
3.1质量安全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协监督各类事故和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
3.2事故发生部门及时配合质量安全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程序
4.1事故的划分
4.1.1伤亡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人体伤害、死亡事件均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按以下几种程度而划分:
a.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b.重大死亡事故
c.死亡事故
d.重伤事故
e.轻伤事故
4.1.2急性中毒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或因食用不洁食物而发生的中毒事故。
4.1.3急性中毒引发的人体伤害、死亡事故,也按4.1.1条进行划分。
4.1.4职业病事故:公司员工在其施工生产活动中因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一般卫生条件恶劣等的职业性毒害而造成疾病的事故。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进行划分处理。
4.1.5财物损失、损坏事故:不涉及4.1.1~4.l.4条款内容的财物损失损坏,按公司财物管理的有关程序处理,涉及4.1.1~4.1.4条款内容同时又有财物损失损坏的,按4.1.1~4.1.4条款内容同时归类划分。
4.2事故处理的权限
4.2.1公司管理层组织公司安全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会负责对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调查鉴定与处理,并由管理层确认。
4.2.2质量安全部组织公司、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员负责重伤以下事故(含未遂事故)的调鉴定与处理,工会派员工代表参与并监督事故的调查,并报管理者代表确认,报安全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会。
4.2.3各部门负责人及环境安全监察员是本部门事故调查鉴定与处理的当然责任人。
4.2.4因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引发的事故,质量安全部是调查和处理事故当然责任人。
4.2.5非人身伤害事故的其他损失、损坏,则按公司职能部门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查、鉴定与处理。
4.2.6死亡事故、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鉴定与处理,按国家有规定。
4.2.7人身伤害事故的程度鉴定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医院负责进行。
4.2.8事故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4.3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4.3.1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发生时,其处理的程序按下图所示:
注:如为抢救伤员需要而移动现场某些物品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为事故调查创造条件。
4.4事故的报告
4.4.1事故报告的一般程序:
发生事故,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报告可采用书面及口头的形式,报告的途径为:
事故当事人(或监护人)——班长——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质量安全部——管理者代表(管理层)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不耽误救护时机,也可越级报告,直至公司管理层、项目经理,以便采取应急措施,减少事故的造成的后果。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部门、简单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4.2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首席受理制),第一个接受报告者必须书面记录报告内容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然后按4.3.l规定执行。
4.4.3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质量安全部或公司其它职能部门。
4.4.4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除按4.4.3条款进行报告外,公司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时间、地点、受伤者姓名、年龄、工种或职称、受伤程度、发生事故经过和发生事故的简要原因等)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等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死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质量安全部、项目经理部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市劳动部门监督部门报告。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管理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4.5公司员工流动作业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外来作业人员的事故报告由事故发生地部门按4.4.1条款的规定进行报告。
4.4.6未遂事故:除按一般程序逐级上报的同时,由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最迟不得超过未遂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将调查报告报质量安全部或公司其它职能部门。
4.4.7当公司员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质量安全部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备案,报告部门并告知员工。
4.5事故调查:
4.5.1事故调查按4.2条款所规定的权限组织相关人员进行。
4.5.2事故调查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类别、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a.事故发生的原因一般可分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设备、设施本身不安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外部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预计的原因。
b.事故类别大致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空坠落、坍塌、受压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c.过程及伤害分析必须包括:
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
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起因物——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
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质或物体;
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
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
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
d.经济损失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损失物品名称及损失程度;调换或修复的费用;直接的影响程度;必要时可包括间接影响程度。
4.5.3未遂事故调查参照一事故调查的方法进行,重点在于分析引发事故的原因及具体的预访对策措施。
4.5.4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重伤事由管理者代表其指定人员组织质量安全部、项目经理部的有关人员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在10内将调查报告报质量安全部。
4.5.5死亡之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管理层同上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4.5.6质量安全部负责职业病的调查工作,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状,防止或应急措施提出书面报告报管代或上级部门。
4.6事故处理
4.6.1事故调查后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及伤害分析,确定事故责任者;未遂事故也应确定责任者。
4.6.2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4.6.3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的确定,一般要求征得事故当事人的意见,如发生异议时,按管理权限请示确认。
4.6.4事故处理的时效规定:
a.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一般应在3天内完毕,按事故处理权限自行审批结案;
b.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一般应在7天内处理完毕,同时填报《企业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市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批准后结案;
c.死亡事故(包括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则由组织,并请所在市劳动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处理,一般应在15天内处理结案,最迟不超过一个月,事故处理由所在市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市劳动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结案;
d.重大、特大事故除按死亡事故处理方法结案外,还应请所在市劳动、检察、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这类事故处理时效一般为1~ 3个月时间。
4.6.5事故处理必须遵守的原则:
a.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尊重科学的原则;
b.依法办理的原则;
c.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相应防范措施不放过;并对其防范措施进行跟踪,直至确认其有效性。
4.7事故档案:
4.7.1事故处理的任何资料文件均为本程序的记录内容,必须齐全,并具有可追溯性,其事故档案一般保留5年。
4.7.2事故处理档案,以每发生一次事故为一个单元记录,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b.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c.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d.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e.物证、人证材料;
f.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g.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h.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i.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设施资料;
j.事故处理决定;
k.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相应预防措施资料;
l.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人员的清单;
m.其他认为有必要的资料。
5.相关文件
SX/QEHSP031 应急管理程序
企业职业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6.记录
QEHSP040-01-A 事故分析处理记录
QEHSP040-02-A 伤亡、重大未遂事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