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森林认证准则-准纪守法 机构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协定。
1.1 机构应是法定实体,通过明确的、有文件记录的和无争议的合法注册,具备有合法资格的主管机关对其从事的具体经营活动的书面授权。
1.2 机构应证明经营单位的法律地位,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明确边界。
1.3 机构应取得与机构和经营单位的法律地位相应的、对经营单位的合法的经营权,并遵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律以及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该法律权利应包括从经营单位内获得林产品的权利,和(或)利用生态系统服务的权利。机构应缴纳有关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的税费。
1.4 为了系统地保护经营单位,避免未经许可的或非法的资源利用、定居及其它非法活动,机构应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措施,并(或)寻求与监管机构的合作。
1.5 在经营单位内和(或)从经营单位到首次销售点的林产品的运输和贸易中,机构应遵守相应的国家法律、地方法律、国家签署并生效的国际公约以及行业守则。
1.6 机构应判定、预防和解决那些能够以庭外和解的方式,通过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得到及时解决的成文法或惯例法方面的争议。
1.7 机构应公开承诺不收授金钱贿赂或其它任意形式的腐败,遵守既有的反腐法律。在没有反腐法律的情况下,机构应针对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及其腐败风险执行其它的反腐措施。
1.8 机构应承诺在经营单位内长期遵守FSC原则和标准以及相关的FSC政策和标准要求,并做出表率。机构应具备一份包含此承诺的可公开获取的声明文件,使他人能够无条件地获取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