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目的:
此文件目的是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2.0 范围:
所有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因过往错误而聘用的童工雇员。
3.0 责任:
3.1 行政人事部
协助曾经担任童工的雇员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3.2 总经理、公司代表
负责确保本公司达到此条文的规定。
4.0 定义:
4.1 童工
任何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所从事的劳动。
4.2 拯救儿童
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以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5.0 参考文件:
5.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5.2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5.3 劳动法
6.0 程序:
6.1 本公司绝对禁止聘用十六岁以下的雇员, 并于每次的内部审查中, 检查是否有聘用任何不满十六周岁的雇员。
6.2 如发现本公司有任何不满十六周岁的雇员时, 应及时通知公司代表、总经理及行政办采取支持行动。
6.3 按公司代表意思, 厂务室执行工作, 把被认定为童工的雇员立即撤离其工作岗位, 并安排实施义务教育(按国家规定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使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6.4 本公司不能因已聘用的儿童而忽略对儿童雇员所肩负的一切责任, 所有因未满十六周岁而被本公司辞退的童工, 本公司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发给童工, 直至满十六周岁为止。
7.0 记录:
7.1 员工个人资料表
7.2身份证复印件
8.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