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产前检查费用包括哪些项目的费用?
答:产检、尿常规、血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B超、胎心监测、心电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答:(一)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退休人员;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
四、住院分娩的床位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哪些情形可以享受生育休假?
答: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产假。(2)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生育享受的假期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七、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的休假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答: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八、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答:生育津贴按照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九、参保人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答: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直接发放给个人。
十、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年度每月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的工资总额平均数,除以其每月参保职工的平均数确定。
十一、用人单位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计发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十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还需发放产假工资吗?
答: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后,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其相应数额的工资。但是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支付给参保职工。
十三、参保人在独生子女假休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吗?
答:不能,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期间和增加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十四、参保人享受待遇时累计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如何享受?
答:可以,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相应假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垫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其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可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十五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未就业;二是未享受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生育保障。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十六、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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