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目的:
此文件为所有已聘用的青少年实行义务教育外,亦为提高青少年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
2.0 范围:
所有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
3.0 责任:
3.1 行政人事部
- 负责推广青少年教育计划。
3.2 总经理、公司代表、经理及员工代表
- 监察推广青少年教育计划的有效性。
4.0 定义:
4.1 童工
任何低于十六岁以下的人所从事的劳动。
4.2 青少年工人
任何超过十六岁,但未满十八岁的工人。
5.0 参考文件:
5.1 义务教育法
6.0 程序:
6.1 本公司有责任承担已聘用的童工雇员及未受过国家法定的九年义务教育的青少年雇员,所提供足够青少年教育计划。
6.2 实施儿童及青少年教育计划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教育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儿童及青少年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
6.3 青少年就学期间,人力资源部应避免安排青少年上课时间内进行工作,而且每日交通(来回工作地点和学校)、上学和工作时间加起来不得超过十小时。
6.4 青少年工作环境应远离有潜在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车间。
6.5 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儿童及青少年,本公司愿意承担其教育上的费用。
6.6 管理审核会上应对儿童及青少年教育的推广活动作出复核及监督其有效性。
7.0 记录:
7.1 上学出勤记录
8.0 附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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