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目的
为了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未成年工得到适当的保护,持续符合标准要求,特别制定本程序。
2.0 定义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3.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未成年工。
4.0 工作程序
4.1 人事部办理进厂手续时,必须严格检查其身份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对于无本人身份证者公司拒绝录用。
4.2 建立未成年工档案,登记每一名未成年工的年龄、受教育状况及辍学原因等;并到本地劳动部门备案注册。
4.3 未成年工进厂前必须做相关体检,确保无残疾与传染性疾病,所有体检费用由公司支付。
4.4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为搬运工、重型机器操作、有毒或噪音超标、上晚班或加班的工种岗位。
4.5 工厂应在以下时间为未成年工进行体检,以确保其身体健康:
a)、入厂时;
b)、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
c)、在未成年工年满18周岁之前,需再体检一次;
d)、人事部应跟踪未成年工保护的实施情况,必要时作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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