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的:制定制度,控制我公司所有员工在聘用阶段中不受各级组织歧视,加强社会责任。
2.范 围:对公司所有员工一视同仁,不受其民族、性别、年龄、职务、宗教、生理、国籍等的限制。
3.程 序:
3.1不论在招聘工作中或生产劳动过程中,任何部门的管理人员对所有员工必须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针对性歧视行为。
3.2男女同工同酬,凡由于生产或工作需要符合招工条件的妇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2.1严格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2.2按生产订单情况,需经济性裁员时,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的程序进行。向员工提供经营善数据,提出裁减方案,征求员工意见,听取劳动部门意见,对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3.3员工在聘用、补偿、受训机会、晋升等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疾、等而受到歧视。
3.4本厂对劳动行政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时,积极支持,不歧视,配合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3.5本厂不允许管理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对员工有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的性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实际接触。
3.6员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管理代表或代理人投诉其所受的歧视,投诉情况将由公司有关负责人委派人员调查并在调查后2天内对投诉者做出书面或口头的答复。
3.7公司绝不干涉所有员工尊奉涉及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废、性别、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和工会的信条规范或要求等的权利,同时绝不会因此受到歧视。
4.参考
4.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4.2《劳动法》
4.3《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更多验厂信息,请致电并关注精彩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