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独立 CoC 认证资格
1.1 如果证书范围内包含符合下列要求的一个或者多个地点(两个或者更多),组织
则有资格进行独立 CoC 认证:
u 独立 CoC 证书范围中的一个地点:
l 作为证书持有者;
l 负责给外部客户开具证书范围内认证的和非认证的材料或产品的发票;
l 控制 FSC 商标的使用。
u 独立 CoC 认证证书范围内的所有地点:
l 在一个共同的所有权结构下运营;
l 由证书持有者直接管控;
l 对证书范围内互相产出的材料或者产品具有唯一的 业务关系;
l 位于同一个国家.
1.2 对于独立 CoC认证,认证机构应对证书范围内的所有地点进行审核,评估覆盖
FSC-STD-40-004 中所有适用的认证要求。FSC-STD-40-003 中规定的要求不适用。
说明:这种模式下,每次审核,针对证书范围的的所有地点(例如,不适用抽样),
FSC-STD-40-004 中所有适用的认证要求都应被认证机构评估。
2 多地点 CoC 认证资格
2.1 如果证书范围内包含两个或者多个符合下列要求的地点,或法律实体(在 FSC-
STD-40-003 中是指“参与地点”),组织有资格进行多地址认证:
u 所有参与地点与持有证书的组织因拥有共同的所有权而联系在一起; 或所有参与地点:
l 与组织有法律和/或合同关系; 和有共同的运营程序(例如,相同的生产方法,相同的产品规格,集成化
l 管理软件);和由有权威和有责任的组织建立,服从于集中执行和控制管理系统,至少
l 包括以下一个要素:
· 林产品集中的采购或销售功能;
· 在同一品牌下运营(例如. 特许经营, 零售商)。
2.2 基于条款 2.1 的要求,以下组织不具备多地址 CoC 认证的资格:
u 组织没有权利从认证范围内增加或移除参与地点;
u 协会;
u 有盈利性成员的非营利性组织。
2.3 对于多地点 CoC 认证,证书范围内所有参与地点都应符合 FSC-STD-40-004 和
FSC-STD-40-003 中规定的适用的认证要求。
说明:认证机构审核 CoC 多地点认证基于 FSC-STD-20-011 中定义的抽样方法。
3 CoC 联合认证资格
3.1 如果证书范围内包含 2 个或者多个满足下列要求的独立法律实体(在 FSC-STD-
40-003 中成为参与地址),则可进行 CoC 联合认证:
u 应符合如下“小”的定义:
l 不超过 15 名员工(全职); 或
l 不超过 25 名员工(全职),且年营业额不超过 1,000,000 美元。
说明:年营业额标准仅适用于有盈利性活动的组织
u 持有证书的组织联通所有参与地点应位于同一个国家
说明:FSC-PRO-40-003 授权 FSC 国家办公室定义详细的国家 CoC 联合认证资格标准。
国家资格标准由 FSC 批准并代替上文的条款 15.1a),并在 FSC 网站上发布
(在 FSC-PRO-40-003a 中)。
3.2 对于联合 CoC 认证,证书范围内所有参与地点都应符合 FSC-STD-40-004 和 FSC-
STD-40-003 中规定的适用的认证要求。
说明:认证机构审核 CoC 联合认证基于 FSC-STD-20-011 中定义的抽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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