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森林认证风险评估
1.组织应利用适用 FSC 风险评估界定各类受控木材的材料来源的风险。
2.组织应在 FSC 风险评估被 FSC 批准日期起的六个月之内调整其尽职调查体系,使用 FSC 风险评估,除非有充足理由说明延期行为,并得到认证机构批准。
3.只有在以下情形,才可能对未评估地区开展风险评估:
a) 组织可根据附录 A 的要求自行开展风险评估;
b) 组织在利用其尽职调查体系识别风险之前,应取得认证机构对其风险评估的批准后,才能针对供应链开展风险评估和/或扩大新供应地区的评估。
说明:如果材料被归为 3.6 条中的类别,不要求使用 FSC 风险评估。利用不同风险指定的路径。
4.组织应评估并记录在运输、加工、仓储过程中,其供应链混入不合格输入的风险。
5. 如果根据五类受控木材标准均核实为低风险、且没有不合格的材料混入供应链的风险,组织则将材料作为受控木材使用,或在出售时提供 FSC受控木材声明。
6.如果材料之前附带了 FSC100%或 FSC 受控木材声明(但在供应时未提供FSC 声明)、且有证据显示非 FSC 认证供应链 4 中没有与这些材料发生混和,组织则可将材料作为受控木材使用,或在出售时使用 FSC 受控木材声明。
7.一旦发现材料来源具有确定或不确定风险,或供应链有混入不合格材料的风险,组织应在利用此材料作为受控材料或在出售时提供FSC受控木材声明之前,实施第四部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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