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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CI认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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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2-16  浏览次数:375
核心提示:青岛XXX有限公司文件编号DRT-SAP-008版本号A/0管理文件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页 码1 目的: 让本公司全体员工明确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3 定义:无4 职责:详见内容定义
 

青岛XXX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DRT-SAP-008

版本号

A/0

管理文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页   码

 


1          目的: 让本公司全体员工明确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

3          定义:无

4          职责:详见内容定义。

5          内容:

5.1         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5.2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5.3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5.4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5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5.6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5.7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8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6    相关附件:无

7    参考文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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