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受理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受理组织申请时,应确保组织符合以下条件:
6.1.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6.1.2按照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及相应的《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且正常运行至少六个月以上;
6.1.3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认证机构受理组织申请时,应确保组织符合以下条件:
6.1.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6.1.2按照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及相应的《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且正常运行至少六个月以上;
6.1.3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6.1.4组织遵守有关主管部门对能源管理方面要求的信息(适用时);
6.1.5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与能源有关的重大事故将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
6.2申请评审
6.2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建立程序,对组织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6.2.1组织及其能源管理体系的信息充分;
6.2.2组织已了解认证的相关要求;
6.2.3认证机构具有相应的认证能力并有充分的资源实施认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