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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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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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QEHS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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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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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噪声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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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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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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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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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排放标准的要求,防止环境噪音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环境噪声控制与管理。
3.职责
3.1质量安全部负责作业场所的噪音监督管理和劳保用品的发放,。
3.2工程技术部、项目经理部负责负责对施工现场的环境噪音污染进行控制。
3.3质量安全部负责噪音委外监测。
4.定义
4.1显著噪音源:明显产生噪音的设施,如: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打桩机、砼搅拌机、机动翻斗机、振捣棒、木工机械、塔吊、切割机等。
4.2周边噪音:公司噪音源对厂(场)界处所形成的噪音污染。
5.程序
5.1噪音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作业场所和厂(场)界场所两种。
5.2作业场所噪音管理必须遵照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平均量不超过85分贝(8小时接触)。
5.3超过85分贝的作业场所,操作人员必须配戴有效的防噪音护具,超过90分贝的噪音场所,应采取工程方面的控制或减少操作人员的暴露时间。
5.4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各项目部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所在地区环保局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施工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音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5.5在城市市区噪音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5.6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施工噪音,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5.7工作期间对设备应进行全面的维护保养以降低噪音,定期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封闭、限时等措施,以减轻噪音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5.8严格限制作业时间,禁止夜间和休息时间进行高强度噪声作业。
5.9质量安全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对厂(场)界的噪音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5.10当厂区显著噪音设施变更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厂(场)界的噪音排放情况进行测定,符合相关标准后,才可以使用相关设备。
5.11当厂(场)界噪音测定超过管理规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降低噪音的影响,并依据《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6.相关文件
SX/QEHSP042 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7.记录
QEHSP037-02-A 体系监控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