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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厂知识|高温补贴您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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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6-03  浏览次数:486
核心提示:入夏以来,各地气温越来越高。6月起,广大劳动者有望增加一笔津贴收入,在酷暑中享受一丝清凉。具体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看!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    每年夏天,监管部门、工会
       入夏以来,各地气温越来越高。6月起,广大劳动者有望增加一笔津贴收入,在酷暑中享受一丝“清凉”。具体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看!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

  每年夏天,监管部门、工会组织还会加强监管、监督,保证劳动者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例如:2015年7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并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广泛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教育,让每一位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后果及预防方法。

  什么是高温津贴?

  

 

  《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谁能享受高温津贴?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高温津贴标准也因地而异,具体由各省根据实际确定。

  

 

  高温津贴是工资!不是福利!

  高温津贴只是一项福利,企业可发可不发?针对不少企业甚至劳动者存在的这一观念误区,广州市人社局提醒: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单位克扣高温津贴,法院判决补发

  小陈在武汉一家建筑公司担任工程监理。2013年11月入职该单位,2014年10月离职。离职时,小陈与公司因工资结算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却意外发现公司还克扣自己的高温津贴。小陈将原单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本案中,小陈在2014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公司仅按照每天3元的标准,给小陈发放了高温津贴270元。此外,从发放时间上来说,少发放了6月份的高温津贴。

  最后法院判决,小陈的原单位应给他补发高温津贴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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