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e-Mark
E/e-Mark是欧洲共同市场,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 (EEC Directives) 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 (ECE Regulation) 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E-Mark 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依认证国别不同,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
2. E-mark与e-mark区别
E-mark是ECE,联合国颁发的,e-mark是eec,欧盟颁发的。整体上看内容基本一样,但是e-mark更为严格。
例如欧盟区域内新车必须是欧五及以上排放,e-mark证书也相对欧五及以上。而其他非欧盟在施行欧四排放标准的国家,还可以认可欧四的e-mark及E-mark证书。
3. E/e Mark 认证产品范围
1)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
2)汽机车零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刹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
3)汽机车附属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4. E-mark认证各国成员编号
1-德国 | E2-法国 | E3-意大利 | E4-荷兰 | E5-瑞典 |
E7-匈牙利 | E8-捷克 | E9-西班牙 | E10-塞黑 | E11-英国 |
E13-卢森堡 | E14-瑞士 | E16-挪威 | E17-芬兰 | E18-丹麦 |
E20-波兰 | E21-葡萄牙 | E22-俄罗斯 | E23-希腊 | E24-爱尔兰 |
E26-斯洛文尼亚 | E27-斯洛伐克 | E28-白俄罗斯 | E29-爱沙尼亚 | E31-波黑 |
E34-保加利亚 | E36-立陶宛 | E28-白俄罗斯 | E29-爱沙尼亚 | E31-波黑 |
E45-澳大利亚 | E46-乌克兰 | E47-南非 | E48-新西兰 | E49-塞浦路斯 |
E51-韩国 | E52-马来西亚 | E53-泰国 | E56-黑山 | E58-突尼斯 |
自 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
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